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
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
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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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
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
要之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
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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