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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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6日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
  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
      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3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
  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
  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
  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
  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
  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