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 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 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 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 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 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 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 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