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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第十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稚 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