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稚
  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