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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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
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
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
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
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
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項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
過之資格條件,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前項教學演示,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聯合辦理,且每年至
少辦理一次;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
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
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
,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
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
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