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12605066A號令修正發 布第16點及第16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六、配合國家語言政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際就讀
      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以下簡稱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且修習科目成績達七十
      分以上者,依修習學分數,得向本部申請獎助金。每人每學分最高
      補助獎助金二千元;每學分未達二千元者,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
      補助。
      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間及八月一日至十月
      三十一日間,檢附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獎助金請領表(如附
      表一)一份,備文報本部審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實際就讀
      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百十一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修畢學分之獎助金,並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至同
      年四月三十日間申請及一次性核發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