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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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
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
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