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65416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 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將原第十一條第三項移列至第十三條第四項,原
第四十條第三項移列至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經再審酌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
所定特殊教育方案與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之適用對象
及目的不同,將上開事項分別以不同辦法規範,較符合實務運作所需,爰
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名稱。(修正名稱)
二、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特殊教育方案之辦理類型及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六、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期程。(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特殊教育方案審核及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學校執行特殊教育方案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成效評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教育部協助或獎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