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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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學生輔導法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
    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
    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
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
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
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
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
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
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3.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
    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
    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
    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
    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
    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
    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
    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
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
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
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
師。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視實
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
    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
    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
    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
    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
    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
    ;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
    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
    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
    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副組長之兼任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
施行。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一日起,於九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說明如下:
  (一)因應國中落實專長授課之需求
        ,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國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之規定。
  (二)有關推動本案所需經費來源,經查一百零七年度行政院一般教育
        經費試算項目及公式原則,其中國中教學人力係數,業配合由每
        班一.八二名調高為二.0五二名;另國中行政人力係數,其計
        算公式亦於本次併同調整為-0.0002x2+0.1357x+6.68。該項調整
        業提一百零六年度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討論通過在案,並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適用。
  (三)審酌部分地方政府受限於一般性補助款係採收支差短補助,致未
        有實質獲得補助之情形。是以本準則採一般性補助款調整後,各
        班最低應有教師員額進行國中員額編制調整作業,以每班二.二
        人為調整基準,俾回應部分地方政府希能於不增加過多財政負擔
        下,酌調國中員額編制。另有關現行「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
        置教師一人」部分,仍予維持,俾使各地方政府得依自身財政狀
        況秉權責增置教師。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