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794 00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第11點,除第11點自112年8月1日生效外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0970187451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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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0990003558C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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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00014446C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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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00180647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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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10082649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 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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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226902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 導教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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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310 81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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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032 39B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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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145 724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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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495 01B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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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424 34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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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794 00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第11點,除第11點自112年8月1日生效外 ,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包括代用
    國中、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包括高級中等學
    校附設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縣市立中小學),及教育部所屬國
    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中小學)。
    前項國立中小學之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
    (二)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六、本署應依下列規定之基準,補助國民中小學:
    (一)兼任輔導教師:
          1.國民小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一。
           (2)補助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
              三百三十六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小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2.國民中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二。
           (2)補助每人每週減授八節至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
              三百七十八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中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二)專任輔導教師:
          1.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附件二。
          2.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衛生福利部所屬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小
          學:補助該校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
          新臺幣八十萬元。但當年度已達附件一之進用專任輔導教師額
          度之學校,不予補助。
    (四)衛生福利部所屬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中
          學:除依附件二之基準補助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及
          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數另行增額補助兼任輔導教師一人至
          二人;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三十九人以下者,
            增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一人。
          2.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四十人以上者,增
            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二人。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各縣市立中小學、國立中小學,應
    確依附件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
    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臺訓(三)字第一000二一五一三二
    號函之規定,編制前項第二款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各縣市立偏鄉中小學全體教師無人具第十一點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
    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
    具教育熱忱及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兼任第一項第一款輔導教師,報學
    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署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落實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選任及專業知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
            但國民小學六班或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1.國民中學:班級數為八班以下,因校務運作需要者。
            2.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主
              任。
      (三)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之專業知能,應符合學生輔導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