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包括代用
國中、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包括高級中等學
校附設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縣市立中小學),及教育部所屬國
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中小學)。
前項國立中小學之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
(二)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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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應依下列規定之基準,補助國民中小學:
(一)兼任輔導教師:
1.國民小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一。
(2)補助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
三百三十六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小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2.國民中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二。
(2)補助每人每週減授八節至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
三百七十八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中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二)專任輔導教師:
1.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附件二。
2.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衛生福利部所屬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小
學:補助該校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
新臺幣八十萬元。但當年度已達附件一之進用專任輔導教師額
度之學校,不予補助。
(四)衛生福利部所屬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中
學:除依附件二之基準補助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及
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數另行增額補助兼任輔導教師一人至
二人;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三十九人以下者,
增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一人。
2.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四十人以上者,增
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二人。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各縣市立中小學、國立中小學,應
確依附件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
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臺訓(三)字第一000二一五一三二
號函之規定,編制前項第二款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各縣市立偏鄉中小學全體教師無人具第十一點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
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
具教育熱忱及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兼任第一項第一款輔導教師,報學
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署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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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落實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選任及專業知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
但國民小學六班或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1.國民中學:班級數為八班以下,因校務運作需要者。
2.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主
任。
(三)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之專業知能,應符合學生輔導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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