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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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
  ;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