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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第二十二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 ;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