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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社會藝術教育及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藝術教育法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藝術教 育;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