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本部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私立大專校院專為身心障礙者辦理推廣教育專班者,得於開班三個月前 檢附學校審查通過之各項開班計畫及需求調查,向本部申請授課鐘點費 、教材費及學生輔導費之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