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三條及
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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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專案訪視:
1.民間團體:受補助團體於活動及研習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
「教育部補助○○年度○○團體辦理」字樣;宣導海報、節目
簡介等印刷物之適當位置加註「教育部補助辦理」字樣;如係
多機關共同補助,機關名銜應全數列出。本部得聘請學者專家
,不定期訪視受補助團體,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2.推廣教育專班:各校開班計畫執行情形,本部應配合例行性督
導工作,實地瞭解成效,並得視實際需求,聘請學者專家,訪
視受補助學校,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二)書面考核:針對成果報告之「成效及檢討」項目,其辦理成效不
彰者,必要時本部得請該團體或該校至本部說明。
(三)上年度成果報告未繳交者,俟繳交其成果報告後,再予撥款,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民間團體:成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
助。
2.推廣教育專班:開班成果報告與實際執行狀況不符者,應繳回
當年度該班全額補助款。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或學校,經本部專案訪視成效不彰且有重大缺失
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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