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及私立大專校院辦理 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60041785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及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 班作業原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8月8日教育部臺(九一)特教字第910950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0點;並自91年9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91年度教育部獎助民間團 體辦理特殊教育案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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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7月22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092010756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 7點;並自92年7月22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 殊教育案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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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0960207642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7點(原名稱: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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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 0970175665C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之附件1,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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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3月16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0980004237C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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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20169825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 特殊教育活動及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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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60041785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及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 班作業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三條及
    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專案訪視:
        1.民間團體:受補助團體於活動及研習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
          「教育部補助○○年度○○團體辦理」字樣;宣導海報、節目
          簡介等印刷物之適當位置加註「教育部補助辦理」字樣;如係
          多機關共同補助,機關名銜應全數列出。本部得聘請學者專家
          ,不定期訪視受補助團體,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2.推廣教育專班:各校開班計畫執行情形,本部應配合例行性督
          導工作,實地瞭解成效,並得視實際需求,聘請學者專家,訪
          視受補助學校,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二)書面考核:針對成果報告之「成效及檢討」項目,其辦理成效不
        彰者,必要時本部得請該團體或該校至本部說明。
  (三)上年度成果報告未繳交者,俟繳交其成果報告後,再予撥款,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民間團體:成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
          助。
        2.推廣教育專班:開班成果報告與實際執行狀況不符者,應繳回
          當年度該班全額補助款。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或學校,經本部專案訪視成效不彰且有重大缺失
        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