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2.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
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
    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
    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
    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
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
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3.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