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 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 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 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 校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 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 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