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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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現行法規)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
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
    。但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
    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
    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教職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
    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
    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
    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
    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
    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前項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
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