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 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 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一、為落實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 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業依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二九一一號令修正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爰依上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內容配合修正本要點訂定 依據及掌理事項等內容,修正部分文字。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 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 之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