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 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 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 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國防部及所屬之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 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