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宿舍管理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行政院院授財產公字第 109350012070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5點、第7點至第9點、第13點、第24點;刪除第28點、第29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待遇福利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
          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
          、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
          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職務宿舍:
          1.供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
            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於任所居住:
           (1)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2)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2.前目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
            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
              子女隨居任所。
           (2)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

四、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置職務宿舍:
    (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
    (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
    (四)因延攬人才之特殊需要。
    前項職務宿舍建置方式如下:
    (一)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房舍,無適宜房舍可調配時,得申請撥用
          公有房舍建置之。
    (二)無前款房舍可供建置而有租賃或興建職務宿舍必要者,應擬具
          建置計畫,敘明理由、所需職務宿舍種類、戶數、面積、經費
          、房地取得方式等,報行政院核定,循預算程序辦理。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另循程序報核:
          1.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建置經費者,
            報教育部核定。
          2.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報行政院核
            定者,逕依該要點報核。
    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上限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三平方公尺。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一百零六平方公尺。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興建之職務宿舍,其面積不
    受前項規定限制。

五、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
    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
    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
    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國防部及所屬之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
    政院核定。

七、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
    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
          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
          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
          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
    ,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
    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
    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雙方均為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雙方所得借用
    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
    首長宿舍;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
    務宿舍。

八、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三)及積點表,申請
          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自行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
          口、考績(成)、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
          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
          積點標準。
    (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
          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
          記冊內(格式範例如附件四、附件五),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
          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機關
          首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四)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
          或管理機關重新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三點第二款第二
          目之(1)及(2)規定者,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範
    例如附件六),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
    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範例如附件七)、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
    。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
    者,以放棄論。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
    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
    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費。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終止或借用期限屆滿,借用人及同住人依規(約)
    定期限遷出前,準用前項規定。

十三、職務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
      規定種類及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借用人得按本機關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及家具借
      用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八),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家具借用
      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
      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二十四、宿舍檢核項目由財政部於檢核計畫訂定,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訂檢
        核項目。
二十八、(刪除)

二十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