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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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6日

制定依據

1. 石油管理法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
  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
  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