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制定依據

1. 地質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現行法規)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
  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
  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
  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在此限。
2.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係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技師辦
理並簽證者,應檢附該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附該機關、機構或法
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之技師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