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現行法規)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者,得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
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在區內之分
支機構不適用之。
前項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繳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前二項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之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