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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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2日
  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以下簡稱區內建築物)之興建及租售,得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興建。
  二、由管理處自行興建租售。
  三、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租售。
  前項第二款由管理處興建租售者,其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不受國
  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
  十六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由
  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