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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制定依據
1.
下水道法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第二十五條(下水水質標準)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 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