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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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制定依據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現行法規)
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情形,園
管局或分局得進行強制拍賣。
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經依前項規定進行強制拍賣時,園管局或分
局應公告及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二年期限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園管局或分局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時,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二
年期間不因建物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建物所有權人因
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如有正當理由者,並得請求
延展之。
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園管局或分局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
記;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園管局或分局得處以建物所有權人該建物所在園
區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
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園管局或分局於接獲改善計畫後得通知建物所有
權人進行協商,建物所有權人應於接獲進行協商之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協商。
建物所有權人未依前項規定遵期提出改善計畫、屆期未與園管局或分局完
成協商或有前條第二項第六款情形者,園管局或分局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
明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
前項強制拍賣,由園管局或分局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之
,其程序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前二項強制拍賣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如投標無效、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
未達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或不符合其他拍賣條件者,不得拍定。
前項情形,園管局或分局得以同一或另定合理價格,依前三項規定囑託重
行拍賣。
經拍定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不適用土地法或其他法令關於優先承買之規
定,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通知地政機關塗銷註記登記、他
項權利登記與限制登記,及除去租賃後,點交予拍定人。園管局或分局認
無繼續拍賣之必要時,得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撤回囑託,並囑
託地政機關塗銷註記登記。
前九項公告及通知事項、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囑託登記之事項、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強制拍賣應
買人之資格與應遵守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使用條件、囑託及強制拍賣
相關程序、與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競合及抵押權人參與分配之處理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