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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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標準法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現行法規)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
  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
  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適用前條正字標記品目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准予使用正字標
記:
一、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以下
    簡稱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依 CNS12681(ISO9001)評鑑核發之品質管
    理(以下簡稱品管)系統驗證證書,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二、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或其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
    簡稱工廠檢查機關(構))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且產品經檢驗符合
    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品目適用前項第一款品管制度或第二款工廠檢查模式,由標準專
責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品管系統驗證證書及第二款工廠檢查機構所核發之工廠檢查
報告,應標有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前項所稱認證機構,指我國或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國際認
證論壇或亞太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
〔立法理由〕
一、為增加中小企業申請正字標記之管道,爰於現行CNS 12681(ISO 900
     1)品管制度外,增訂工廠檢查模式為申請要件之一;且標準專責機
    關就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工廠檢查機構之相關規定,已明定於品質管
    理驗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及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作業要點,為簡政便民
    及避免重複管理,爰明確規範工廠取得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所核發之證
    書,或取得標準專責機關或其認可之工廠檢查機構所核發之工廠檢查
    報告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者,得准予使用正字標記,爰修正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配合新增之工廠檢查,正字標記品目應適用品管制度或工廠檢查模式
    ,由標準專責機關另行公告,爰修正第二項。
三、為明確規範正字標記工廠取得之證書或報告,應為標準專責機關認可
    之國內外品管驗證機構或工廠檢查機構所核發具有認證標誌之證書或
    報告,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