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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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顏色組合商標及服務標章申請註冊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4日

制定依據

1. 商標法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8日
  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
  ,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
  府機關為限。
  前項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