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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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有限合夥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現行法規)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
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前項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
有限合夥出資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
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2. 公司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現行法規)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
,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