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1024363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立法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係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訂定,嗣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研基金會)為使會計師服務案件接軌國際,參
考國際審計暨確信準則理事會所發布準則(以下簡稱國際準則),於一百
十年十二月一日發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
綱」(以下簡稱準則總綱),有關所適用準則之分類及編號之規定並自一
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實施,以建構會計師服務案件之遵循架構,自此
會研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其名稱及編號,原則上按國際準則修
正。此外,編製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近年來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多所
修正。爰配合修正本規則,本次修正共計二十三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修正本規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之號次及名稱,俾與準則總綱一致。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二、增訂資產減損、生物資產、負債準備等會計項目之查核程序。(修正
    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