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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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評鑑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制定依據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就其
軟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但專供出口電子遊
戲機之製造,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之評鑑分類,應成立評鑑委員會,其組織及評
鑑作業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評鑑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鑑分類之決定
,並公告評鑑分類之結果。
第一項製造業或進口人,應就其機具結構,依商品檢驗法申請檢驗。
2.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現行法規)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