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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 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