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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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
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