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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2046071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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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304606550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 及第6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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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5860號令修正發布第 7點 及第4點附件一、第10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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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70460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附 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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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704605940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 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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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1年1月2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1046002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