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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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制定依據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之輔導業務,應視需要,聯合或委託公私立研究服務
機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貿易促進機構、工商業團體或其他機關
團體共同辦理,並分別建立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研究發展、
資訊管理、工業安全、污染防治、市場行銷、互助合作及品質提升等輔導
體系。
前項輔導體系之建立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2. 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7日 (現行法規)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各輔導體系,由主管機關建立之。
  各輔導體系之任務如下:
  一、財務融通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
      金融通為主要任務。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經
      營效率及人力資源發展為主要任務。
  三、生產技術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技術水準及引進新
      技術為主要任務。
  四、研究發展輔導體系:以協助中小企業個別或共同研究發展,開發新
      產品或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五、資訊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蒐集及建立資訊管理制
      度,利用資訊提高經營效率為主要任務。
  六、工業安全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建立或改善工業安全制度及協
      助解決工業安全問題為主要任務。
  七、污染防治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及協助解決
      污染防治困難為主要任務。
  八、市場行銷輔導體系:以蒐集及提供中小企業所需之市場情報,協助
      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為主要任務。
  九、互助合作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互助合作,共同強化競
      爭能力,並創新商機為主要任務。
  十、品質提升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塑造優良品質之經營環
      境,提升中小企業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為主要任務。
  十一、創業育成輔導體系:以建構優質創業育成發展環境,促進新興中
        小企業創業育成發展為主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