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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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05月15日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紓困,指下列措施:
  一、依第六條規定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取得貸款支付員工薪資(以下簡
      稱員工薪資貸款)。
  二、貸款利息補貼。
  三、設立單一窗口協助取得維持正常營運資金之融通。
  四、前條第三款雇主於勞工受強制隔離給予公假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
      所給付工資之補貼。
  第三條第三款之資金融通案件,其屬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者,由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及重大資金融通案
  件,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設置單一窗口受理。
  前項資金融通,並得指撥專款提供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