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紓困,指下列措施: 一、依第六條規定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取得貸款支付員工薪資(以下簡 稱員工薪資貸款)。 二、貸款利息補貼。 三、設立單一窗口協助取得維持正常營運資金之融通。 四、前條第三款雇主於勞工受強制隔離給予公假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 所給付工資之補貼。
第三條第三款之資金融通案件,其屬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者,由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及重大資金融通案 件,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設置單一窗口受理。 前項資金融通,並得指撥專款提供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