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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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制定依據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
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及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
    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
    限。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與經認
    可的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
四、資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
五、其他有關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本條例規定之用途。
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
委員會;其組織及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現行法規)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支出。
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或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
    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
    。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及經認
    可之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之支出。
四、資助為辦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
    法人之支出。
五、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輔導計畫所需之支出。
六、補助地方主管機關發展地方產業所需之支出。
七、捐助於防止中小企業連鎖性倒閉互助保證基金之支出。
八、補助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與高附加價值產品有關產品及市場開發之
    支出。
九、補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或移轉新技術之支出。
十、協助中小企業融資所需利息補貼及相關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