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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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砂石專用車貨廂標示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90年2月26日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左列規定:
  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
      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
      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
      標示,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及車身兩邊無法標示之拖車,
      得不須標示。
  二、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
      人數下標示載重量。營業小客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
      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
  三、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
      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
      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
      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
      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
      及載重噸位。
  五、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
      加掛標示有「教練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九、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營業小客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
      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十一、申請牌照及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營業
        小客車車身顏色相同。
  十二、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
        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加漆一條三十公分寬之水平帶狀標識條紋。
  十三、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
        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
        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
        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
        定之。
  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
        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
        。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
        色。
  十六、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
        處標示「壓縮天然氣汽車」。
        營業小客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及經核定之標
        識與裝置。
  第一項各款標示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
  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
  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見方,
      小型車每字至少十六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
      型車每字至少八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五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
      人數及車門之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
      至少三公分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