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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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93年8月26日
  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
  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如變更引擎或車
  身者,並應繳驗來歷證件。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含單、雙燃
  料),應繳驗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九)並檢附左列證
  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
      公司章,其營業項目應列有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
  二、負責改裝技術人員證件影本並蓋公司章(政府機關舉辦之液化石油
      氣汽車課程講習合格證件)。
  三、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檢測合格證件影本並加蓋公司章(同改裝廠
      、同廠牌、同型式)。
  四、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
  變更使用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含單、雙燃料),應檢附逐車經車輛專
  業機構依附件十三規定檢測之天然氣燃料系統審驗合格報告及改(加)
  裝設備完(免)稅證件。使用中車輛經依規定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
  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後懸部分大樑、附掛拖車、軸組荷重
  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變更登記檢驗。
  前項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
  新行車執照,變更記錄如與行車執照上所載項目無關者,免換行車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