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
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
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
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
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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