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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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類臨時工(工程類)進用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
        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
        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
        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
        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