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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遊艇申請航行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現行法規)
第七條
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 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 前項申請案件,交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