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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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申請航行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現行法規)
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
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
前項申請案件,交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