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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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區棧埠作業環境污染暨遺留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5月1日

制定依據

1. 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依本法之規定。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3.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4.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5.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
  利用海洋資源,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
  海洋環境保護,包括污染防治及自然保育兩方面,本法係對污染之預防
  與整治予以規範,兼具消極與積極之措施,爰予明定本法之制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