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依本法之規定。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 利用海洋資源,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包括污染防治及自然保育兩方面,本法係對污染之預防 與整治予以規範,兼具消極與積極之措施,爰予明定本法之制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