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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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現行法規)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
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
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
、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
一、有關第三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
    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具體內容,於第一項
    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辦法報行政院核定,以利執行。
二、為使辦理第三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執行保持彈性,於第
    二項明定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三、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係為
    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由全民共享經濟成果,如就所領取之現金、補
    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移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