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為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規定
推動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爰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條各款項
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
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規定,擬具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獎勵或補助對象。(第二條)
二、本辦法獎勵或補助措施之資格條件及基準;辦理觀光旅館業、旅館業
及民宿相關徵才及教育訓練等行政作業之依據。(第三條)
四、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不得與其他機關重複之限制。(第四條)
五、對受獎勵或補助業者之查核規定。(第五條)
六、對受獎勵或補助業者之管考規定。(第六條)
七、委任、委託或委辦執行依據。(第七條)
八、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實施方案、獎勵或補助期間、應檢附之文件及其
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