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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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
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