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
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僑務通訊社:辦理僑務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適當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 一、修正華僑通訊社名稱及掌理事項與法規會掌理事項。
二、為表達華僑通訊社為本會所屬單位並扣合本會機關名稱,爰現行條文
第一款「華僑通訊社」修正為「僑務通訊社」,另有關該社「辦理『
華僑』通訊業務」修正為「辦理『僑務』通訊業務」。
三、法規會除辦理本會法制業務外,尚兼辦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爰於第
二款增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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