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1081200007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長指派副委員
    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委員長指派高級職員或聘請專家、學者兼
    任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