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長指派副委員 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委員長指派高級職員或聘請專家、學者兼 任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