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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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所屬華僑會館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