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81
人,瀏覽人次:
95033997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所屬華僑會館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
第二十四條(旅館業申請營業之程序)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