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本細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 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 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