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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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
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
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立法理由〕 為避免總預算案之審議因故全部或部分未能通過,致未能依限完成,而
使政府施政中輟,爰予以修正,以增加法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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