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
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
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
,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
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趨勢,訂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於概算籌編
前分行實施,其內容除訂定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外,並對各級政府
收入估計、支出需求之編列以及各級公營事業預算之處理等均作原
則性之規定,俾有依循。茲為提升前開預算籌編原則之地位,使其
有效發揮控制各級政府預算收支之編列,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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