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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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
  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
  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
  酌減補助款。
2.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
  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
  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
  ,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
  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趨勢,訂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於概算籌編
      前分行實施,其內容除訂定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外,並對各級政府
      收入估計、支出需求之編列以及各級公營事業預算之處理等均作原
      則性之規定,俾有依循。茲為提升前開預算籌編原則之地位,使其
      有效發揮控制各級政府預算收支之編列,爰增訂本條。
3.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
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
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