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94年12月31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
  現行法令之限制︰
  一、關於在省級公務人員原服務地區設辦事處所之相關事項。
  二、省級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
  三、省級公務人員考績年資升任職等事項。
  四、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事項。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
  七、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
      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權益保障事項。
  九、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臺灣省議會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撤,其組織規程由行
  政院廢止之;其所屬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之,並指定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對省政府業
  務提供諮詢意見;其預算之編列及執行等,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