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
現行法令之限制︰
一、關於在省級公務人員原服務地區設辦事處所之相關事項。
二、省級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
三、省級公務人員考績年資升任職等事項。
四、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事項。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
七、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
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權益保障事項。
九、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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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議會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撤,其組織規程由行
政院廢止之;其所屬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之,並指定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對省政府業
務提供諮詢意見;其預算之編列及執行等,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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